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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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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保险

原告: 未亡配偶
被申请人: 雇主
ROD案例编号: 81-371——1987年2月27日

Board of Trustees: Harrison Combs, Chairman; John J. O’Connell, Trustee; Paul R. 迪恩,受托人.

根据1950年美国煤矿工人联合福利和信托的第九条, 并根据美国劳工部授予的豁免授权, 受托人审查了这一争议的事实和情况,该争议涉及雇主根据雇主福利计划的条款向雇员的未亡配偶支付人寿保险福利和提供健康福利,并在此就此事发表意见.

背景事实

投诉人的已故丈夫自二月三日起为投诉人工作, 1972年至3月26日, 1981. 在紧接其最后工作日期之前连续24个日历月期间内, 该员工工作超过500年, 但是小于2,000, 小时.

该员工于5月21日被解雇, 1981, 在被投诉人关闭了雇员最后工作的矿井之后. 被告向雇员提供了从1981年签署《官方网站》之日起至9月30日止的持续福利, 1981, 该雇员于2月14日死于心脏病发作, 1982, 50岁时. 被投诉人没有向投诉人提供雇员死亡后的人寿保险或健康福利.

争端

被投诉人是否负责为投诉人支付人寿保险福利和提供健康福利?

双方立场

投诉人代表的立场:在10月1日之前,雇员有建设性地有资格获得疾病和事故福利, 1981, 这相当于增加了大约960个小时的工作时间, 为了建立持续的保险范围. 这些疾病和事故时间, 加上他的实际工作时间, 总数大于2,并使投诉人有资格作为雇员的未亡配偶领取寡妇福利.

被调查者职位:该员工并非因残疾而不能上班. 他已被解雇,享受第三条规定的福利待遇. 1. (a)雇主的福利计划. 该雇员在死亡之日没有资格领取福利. 因此, 申诉人没有资格获得人寿保险付款,也没有资格获得健康福利.

相关的参考文献

篇文章中,我. 雇主福利计划的第(1)、(2)、(4)和(7)条规定:

第一条-定义

下列术语具有本协议规定的含义:

1. “雇主”指(煤炭公司).

2. “工资协议”指1981年《官方网站》, 经不时修订及任何后续协议….

4. “雇员”系指为雇主从事保密工作的人员, 有资格获得本协议项下的福利.

5. “受抚养人”系指本协议第二条D节所述的任何人.

第二条. A. (2)、(3). (1). 雇主福利计划的第(2)和(3)条规定:

第二条-资格

根据第三条有资格领取健康津贴的人员如下:

A. 积极的员工

第二条规定的福利应提供给任何员工

(2) 被雇主解雇或残疾,并在工资协议生效之日仍有资格享受1978年雇员福利计划(“先前计划”)下的失业或残疾雇员. 对这些下岗或残疾雇员的保险不得在其根据先前计划的规定不再有资格获得此类保险的日期之后继续提供.

(3) 除上述第(2)段规定的情况外, 在工资协议生效之日未积极为雇主工作*的雇主的任何雇员,在其重新受雇于雇主之前,将没有资格享受本计划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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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工作”包括在3月26日积极工作的员工, 1981, 并在工资协议生效后两周内返回雇主的工作岗位.

雇主的任何雇员,截至3月26日, 1981, 在先前计划下有资格领取福利,但在《官方网站》生效后两星期内因缺乏工作而没有安排工作, 该雇员将, 为此目的, 计划, 在工资协议生效之日被视为有资格获得本计划的保险,但在该日期作为被解雇的雇员,

D. 合格的家属

第3条规定的健康福利应提供给任何雇员的下列家庭成员, 养老金领取者, 或根据A段领取健康福利的残疾雇员, B, 或本条第2款(C)项:

(1) 与合资格雇员或领取退休金者同住或受其赡养的配偶;

E. 已故雇员或退休人员的尚存配偶及受养人

第III条规定的健康福利应提供给任何未婚尚存的配偶(在雇员或养老金领取人死亡之前与雇员或养老金领取人生活在一起或由雇员或养老金领取人抚养)和(ii)该配偶的未婚尚存的受抚养子女,如D段第(2)和(5)项所定义, 雇员或退休人士的死亡证明书:

(2)根据1974年养恤金计划或其任何继任者,该配偶有资格获得未亡配偶福利的条件;

(3)该等雇员或养老金领取者有权根据a段领取健康福利的时间, B, (二)本条第(三)款, 但(i)如果该等雇员或领取退休金者在工资协议生效日期前死亡,其配偶没有资格获得未亡配偶的福利, 只有在配偶有资格根据第三条C款分期领取死亡抚恤金的期间, 或(ii)该等雇员或养老金领取人在工资协议生效之日或之后死亡,其配偶没有资格获得未亡配偶的福利,而人寿保险或死亡赔偿金是一次性支付的,则仅在该雇员死亡当月后的60个月内,或仅在该养恤金领取人死亡当月后的22个月内. 如果不支付人寿保险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健康福利只提供到雇员或养恤金领取人死亡的那个月的月底.

第三条. D. 雇主福利计划第1 (a)及(b)条规定:

第三条-福利

D. 一般规定

1. 续保

(a) 裁员

如果雇员因裁员而停止工作, 健康的延续, 人寿和意外死亡及中止保险的承保范围如下:

工作时数 段时间的
为雇主提供的表格 报道
连续日历月 延续
紧接前一时期 从那天起
雇员最后工作的日期 最后的工作

2000小时以上 月结余
加12个月

500或更多,但少于 月结余
2000小时 加6个月

少于500小时 30天

(b) 残疾

第二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雇员因残疾而停止工作, 雇员将有资格继续健康, 身残时的人寿、意外死亡和肢解保险,以(i)有资格领取疾病和意外福利金的期间较长者为准, 或(ii)上述(a)项附表所列期间,

问题与答案第16条在有关部分规定:

主题: PENSION; Sickness 和 Accident Benefits
HEALTH BENEFITS; Sickness 和 Accident Benefits

Reference:Article XI of NBCWA’s of 1974 和 1978; (74B) I B, II C(3); (74P) IV B(a), IV B(3) (1978)

(2) Q. 参与者获得S&A福利应包括确定总工作时数,以便根据参与人最后工作日期前24个月内的工作时数确定其获得皇冠搏彩中心网站健康福利的资格?

A. No. 只有实际工作时数才可用于作出这一决定. 当然,参加者在领取S&一个好处. 请注意,在某些情况下,这段时间可能超过基于工作时间的资格期.

讨论

该雇员于1981年5月21日被解雇,原因是被告的矿山关闭. 档案证据表明,该员工的工作时间超过500, 但是小于2,000, 被申请人在紧接其最后工作日期前连续24个日历月期间的工作小时数, 3月26日, 1981.

投诉人的代表辩称,雇员在终止与被投诉人的雇佣关系时就有资格获得疾病和事故福利,并且他建设性地收到这些福利应延长他为被投诉人工作的时间. 然而, 档案中没有证据表明雇员因残疾而终止雇佣. 雇员在最后一次工作日期之后没有获得疾病和事故福利,因此他也没有资格, 因此不符合第三条的要求. D. 1. (b). 即使他有资格享受健康福利,也不能通过使用疾病和事故工时来延长保险范围.

被申请人为雇员及其家属提供福利保险,直至9月30日, 1981, 第三条规定的. D. 1. 和, 因该雇员于二月十四日死亡, 1982年发生在他的福利覆盖资格终止之后, 申诉人没有资格获得人寿保险付款,也没有资格获得雇主福利计划下的健康福利.

受托人的意见

受托人认为,被投诉人不负责支付人寿保险金,也不负责为投诉人提供医疗保险.